複選題
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何種法院審理?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憲法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統計: A(1292), B(895), C(302), D(76), E(10) #331627
詳解 (共 10 筆)
如果考試再考,還是選"普通法院"比較好喔!
104原五#26626@1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訴訟之審判權為:(A)普通法院(B)行政法院(C)憲法法庭(D)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6條)
1. 選舉無效
2. 當選無效
向 民事法院 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10條)
1. 候選人資格之審核
2. 罷免案件是否通過
3. 選舉之登記
向 行政法院 提起訴訟(因以上都涉及行政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性質上為公法爭議
公法上爭議事件,均得依本法所定各種訴訟類型,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但性質上雖屬公法爭議,因法律有特別規定,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依現行法制可列舉如下:
(一)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的案件都是屬於這個範圍裡面。但是多數案件都是人民用盡行政救濟程序,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所提出聲請者,與提起行政救濟的關係,其實很密切。
(二)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選舉或罷免無效 、 當選無效 、 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 ,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但是選舉罷免的爭議態樣繁多,除了上述四種之外,其他爭議事件仍屬 "行政法院" 審判權的範圍裡面。
資料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34 天秤法律網
釋字 540 理由書節錄一段
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 10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選舉罷免事件,本質上係公法關係之事件。應屬行政訴訟,但現行法制將之列為普通法院職權,係因台灣公法法制最初的建置不健全,故由普通法院審理。
似有意思漸漸將本質上公法案件之選舉罷免事件回歸正常法制之意,此之法律別有規定,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是以,在選罷法未修正前,此類案件仍由普通法院審理。
此上為書本部分內容,供參考
依目前選罷法規定除「選舉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罷免無效」訴訟、「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訴訟屬普通法院審理,
其他爭議應屬行政法院審理(如登記候選人爭議、競選活動爭議)
本題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答案建議修正為 (A)(B)皆對
釋字540
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一條)、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行政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以下)等,除仍分別由民事法院及刑事法院審判外,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盡相同。此類事件即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事件法律別有規定,而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情形。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40
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說的是訴訟性質,並無說到:「管轄法院為行政法院」諸語,可見和管轄法院是兩回事。
更正:根據第十條,公職人員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即屬於除法律別有規定之事項,是民事訴訟。因此不是行政訴訟性質。
----------------
至於其他爭議,如登記候選人爭議...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6、27條,競選活動涉及集會遊行法。前者依然歸普通法院,後者說實在應屬候選人自由拉票行為,和選舉罷免無直接相關(也是有人不辦活動拉票)。因此,個人認為考選部答案無誤。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考選部答案是A,但依法條應該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