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得以解聘公立學校教師的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C)受禁治產宣告者
(D)在私人補習班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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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65), C(234), D(591), E(2) #213885

詳解 (共 9 筆)

#345842

C已修改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現在法律上已無禁治產宣告這個名詞了,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是同樣的意義)

所以受禁治產宣告是不包括在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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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27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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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55


答案修正為CD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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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13

聲請禁治產宣告,其要件為:(一)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理自己的事務;(二)本人、配偶、最近親屬兩人或檢察官的聲請;(三)由法院宣告。所以,首需向「禁治產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指定之醫院醫師鑑定受宣告人的精神狀態。

如由配偶提出可單獨聲請,如果是由「最近親屬」則必須 有「兩人」共同聲請。本人已無親人,自己又不願提出聲請,如果在有必要的情形下,為維護公益及應受宣告者本人的利益,檢察官依法也可獨立地向法院提出禁治產宣告的聲請。

法條中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得以解聘,為什麼(C)還能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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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16
答案修正為C D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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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30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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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23
對呀,為什麼C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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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916
官方CD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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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93
C什麼意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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