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的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A)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行為不檢經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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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0), B(589), C(1816), D(6572), E(62) #390518

詳解 (共 10 筆)

#617402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最近2次修改日期分別是: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依這題考試時間點(101年12月)看,是適用99年1月6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28:

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三、(C)選項之「受禁治產宣告」義同第八款之「受監護宣告」:
     1.參考民法§15:

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2.修正前的民法§15:

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能力)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四、民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28:

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這是我的理解,請大家不吝指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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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376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再+上13F的答案
因案停止職務,其公務員資格尚未消滅,如果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無申請復職,其公務員資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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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600

現在已經沒有"禁治產宣告"

改為輔助宣告和監護需告,版友務必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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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200
因案停止職務,其公務員資格尚未消滅,如果...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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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274
法條已修改 第 28 條 有下列情...
(共 4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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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097
為何C會錯呢?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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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867
C禁治產其實就是監護宣告啊== 名字不同...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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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75
我是看"任用之消極資格"選答案

重排問的就是"任用資格的消極"

有9個(最佳解已經貼了)

裡面只有D不在那9個裡面

積極我只看到知識+有人貼是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敍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人員之任用,如法律另有其遴選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不確定是不是積極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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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15
請問法條?
我只找到(B)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七款
請問其他選項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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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987
請問為什麼A也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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