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的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A)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行為不檢經檢舉者
統計: A(1790), B(589), C(1816), D(6572), E(62) #390518
詳解 (共 10 筆)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最近2次修改日期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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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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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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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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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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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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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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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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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停止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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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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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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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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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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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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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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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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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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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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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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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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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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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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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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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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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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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停止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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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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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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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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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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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再+上13F的答案
因案停止職務,其公務員資格尚未消滅,如果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無申請復職,其公務員資格才消滅
現在已經沒有"禁治產宣告"
改為輔助宣告和監護需告,版友務必特別注意
重排問的就是"任用資格的消極"
有9個(最佳解已經貼了)
裡面只有D不在那9個裡面
二、依法銓敍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人員之任用,如法律另有其遴選規定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