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30.於警察人員依法實施調查時,受檢人如就下列何種人別資料為不實之陳述,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
(A)姓名
(B)身分證字號
(C)出生年月日
(D)住所
(E)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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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1), B(668), C(818), D(2392), E(2266) #1309814
統計: A(2671), B(668), C(818), D(2392), E(2266) #1309814
詳解 (共 3 筆)
#1372414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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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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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97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II.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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