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45. 憲政主義的理念在於透過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限制國家權力。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遭受國家侵
害時,違憲審查制度即發揮保障作用。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下列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敘述哪些
是正確的?
(A)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是唯一有權審查法令是否違憲的機關
(B)人民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認為侵犯其憲法權利時,對此判決本身可以聲請釋憲
(C)機關為解決權限爭議而聲請釋憲,並無需提起具體訴訟,屬抽象審查
(D)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釋憲案,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E)違憲審查之對象為法律或命令,但實務上已擴張至憲法增修條文
統計: A(114), B(161), C(153), D(208), E(135) #868082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499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我國憲法之修正採【修憲界限論】。
→修改憲法的主要界限在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者,不得聽任修改而變更。
.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此種行為亦須符合程序正當性之要求。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構成憲政體系基本原理原則者,構成修憲之界限,不得任意加以變更。
.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延長未自決議之次屆始行實施,有違憲法上國民主權原則,亦與利益迴避原則有違。
.憲法增修條文經司法院釋字宣告為無效,其理由
→修憲表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責任政治
→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基本憲法原則
如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故修憲亦有其界限
→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來源:http://203.72.114.19/ischool/public/resource_view/open.php?file=62af67ee2a387d53cce2096994ebb631.pdf






在憲政主義架構下,法的規範內容是否正義,應以憲法為標準。一部法律是否違憲而 成為所謂的「惡法」,在我國則須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釋憲)。依據《憲法》、《憲法 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我國的釋憲制度為何?
(A)事前審查、集中審查、僅對抽象法規作審查
(B)事前審查、分散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C)事後審查、分散審查、僅對具體個案作審查
(D)事後審查、集中審查、兼採抽象與具體審查
答案:D
為何兼採具體審查????
釋字第 725 號
解文:
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請各位大大給個指點~~~~~
F4 : 而不是對單個案件本身的具體內容(做了什麼事詳情為何…)做審查。
釋憲制度亦稱「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指憲政主義國家透過之機關與程序,以闡明憲 法文義與精神、審查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或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是否違憲的制 度。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 負責。請問: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一體適用而具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一般效力 (乙)人民因具體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據以所做成的該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 (丙)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法院得以法令仍有效為由駁回聲請人的再審之訴 (丁)宣告法令違憲立即失效者,解釋結果可成為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戊)大法官解釋僅具個案效力,除適用於原因案件外不及於未來所有類似的案件
(A)甲乙丁
(B) 甲丙丁
(C) 乙丙戊
(D) 丙丁戊
答案:(A)甲乙丁
??????
A錯在不是憲法法庭而是大法官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