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其效力?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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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0), B(352), C(7334), D(108), E(21) #365037

詳解 (共 10 筆)

#1234794

幫助記憶 這樣比較完整。

心障礙不是平[平等原則]常人,所以比[比例原則]一般人需要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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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8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7年10月31日

解釋爭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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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597

我的想法是,之所以有涉及比例原則,是因為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這樣的規定,雖然保護了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法益,但卻危害了相對多數的非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法益,畢竟視覺障礙者相對是少數人;而且其實應該有其他既可以保護少數視障者、又能不危害大多數人的方法(我隨便舉例:給視覺障礙者特別工作輔導、補助等等)

為了保護少數人的法益,而危害大多數人法益,不符衡量性(狹義的比例原則)

有其他可以達到保護少數視障者的目的、又能不危害大多數人的方法,則應該選擇對大多數人最小侵害的方法,故該規定不符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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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953

考選部最終答案還是只有C,不過A應該也對(沒人釋疑?),因為101原民特考又考了一次。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若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涉及下列何種原則? 
A) 明確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B)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C) 法律優位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D) 明確性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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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63
釋字649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共 2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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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333
我的看法與6F/7F相同

乃因限制人民不合乎必要性,故比例原則也對

這種題目就讓人很討厭,一定得死背某大法官的解釋如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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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66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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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343

這裡平等原則是說身心障礙不只有視障者,所以對其他不是視障人士的身心障礙人士不公平,所以若真的要選就選最優的吧,那工作權跟比例原則是一起討論其他人想從事這個行業時被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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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302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所以A可以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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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08
大法官釋字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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