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2. 具有以下何種關係情事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 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A)堂兄弟姐妹
(B)配偶
(C)指導教授與 學生
(D)一親等姻親
(E)三親等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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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4271), C(41), D(4213), E(437) #3039056

詳解 (共 4 筆)

#5689118
根據農會法第27-1條規定具有配偶、二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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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350
第27條之1﹝1﹞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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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3249

農會法第27-1條

具有配偶二等親以內血親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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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067
這項規定旨在避免農會的最高決策權(理事長)、最高監督權(常務監事)以及最高執行權(總幹事)集中於具有親近關係的少數人手中,確保農會運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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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二十七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
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若出現前項情形,則後當選或聘任者的職務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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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項分析
選項
關係類型
法定限制範圍
是否禁止同時擔任?
(B) 配偶
婚姻關係
配偶
(D) 一親等姻親
婚姻關係
一親等姻親(例如:公婆、岳父母、女婿、兒媳)
(E) 三親等血親
血緣關係
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血親,如叔伯、舅舅、姪子,則不受此條限制)
(A) 堂兄弟姐妹
血緣關係
屬於四親等血親
(C) 指導教授與學生
師生關係
不屬於法定限制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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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99629
未解鎖
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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