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2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D)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0), C(198), D(45), E(0) #1407464
統計: A(2), B(10), C(198), D(45), E(0) #1407464
詳解 (共 4 筆)
#1462923
政府採購法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