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所有權人作成補辦建造執照申請手續通知單,係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觀念通知
(B)行政處分
(C)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D)行政釋示
統計: A(2141), B(1636), C(612), D(491), E(45) #2098377
詳解 (共 10 筆)
補辦通知單僅係確認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拆除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確認處分,不可作為執行名義)
拆除通知單雖係接續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係屬違章建築,即含有命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A縣政府認定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乃於民國93年2月9日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補辦通知單)請B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B逾期未補辦, A 縣政府又於93年3月15日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 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B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B對拆除通知單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問:上開拆除通知單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 議: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內政部依建築法第97條之2授權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第6條分別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符合拆除要件的違章建築,自應作成行政處分,課予違建人拆除之作為義務,於違建人未履行時,逕為強制執行。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僅係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B拆除其所有之甲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而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雖係接續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B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即含有命B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考選部答案改為 A、B都可
A和B不是一直是完全背道而馳的概念嗎?
為什麼我之前做的題目非A即B
非B即A
此題A和B都可以呢?
107年聯席會議不是說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那補辦建造執照申請手續不是就是觀念通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