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4.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完納期限及易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六個月內分期完納
(B)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C)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D)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
統計: A(2360), B(1621), C(1599), D(314), E(45) #1309798
詳解 (共 7 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I、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D)。
II、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A)。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III、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B)。
IV、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C)。
※ 額外補充:
三個月內分期完納,15日為一期,可分2至6期。
(A)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六個月內分期完納
3個月
每期15天,分2至6期,
30天(1個月)至90天(3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B)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已刪除易以拘留
(C)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已刪除易以拘留
(D)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