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5.有關從物之要件,包括下列何者?
(A)非主物之成分
(B)同屬於一人者
(C)常助主物之效用
(D)具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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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9), B(2083), C(2451), D(709), E(6) #2384506

詳解 (共 5 筆)

#4142509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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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438

民法第六八條第一項規定:「非主之成分,常助主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依此要件,其具有從物和主關係的,例如車庫之於房屋,燈罩之於檯燈,眼鏡盒之於眼鏡,滑鼠之於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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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634

(二)從物:從物亦為獨立之物,惟其之存在與另一獨立之物具有相當密切之關係,與另一獨立之物有主從關係。就從物本身,無論法律上或經濟上皆有從屬性,其能為動產,亦得為不動產(如附屬房屋之車庫)。

 從物之判斷,並非僅依法律體系之價值判斷,尚須以社會通常觀念或交易習慣定之,實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此外,通說[1]認為從物需該當四要件,分述如下:

   1. 非主物之成分: 依上開所述,從物雖有從屬性,惟其仍屬獨立之物,於結構上並非有一體性。無須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即可將主物及從物,輕易分離。故從物之解釋僅為法律上及經濟上之概念,而非物理上從屬於主物。

   2. 常助主物效用: 此指之效用,係經濟上能幫助主物增進效能或使其方便使用而言。若無主物,該從物則無用。於效能上常有相輔相成之性質。反之,若無從物,主物仍具其本身之功能,不過較有從物者減少其效能而已。

   3. 主物及從物同屬一權利主體: 於此,主物及從物之所有權必須均歸屬於同一權利主體。反之,若兩物分屬不同權利主體,無法維護其經濟上之效用,不能達到上開主從關係之本質,區分主物或從物則無實益。換言之,若兩物歸屬於不同之人,無法常助主物之效能,稱其為主物及從物已無意義,僅不過係兩個毫無關聯獨立之物。

   4.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若交易有特別習慣,則應優先適用該習慣。蓋交易上既有此習慣,必然對於物之效益性具有較大之功能,否則阻礙交易經濟活動及發展。 (三)實例:綜上所述,汽車與備胎具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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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707
《民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非主物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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