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貫徹對個人資料之保護,適用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故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名
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自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B)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對象為生存的自然人,已死亡之人不受該法之保護
(C)民眾至銀行開立存款帳戶,銀行一定要事先取得開戶民眾之書面同意,才可以將其開戶時所填之個人基本資料鍵入電腦
(D)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之權利
統計: A(312), B(2060), C(2457), D(276), E(0) #1696239
詳解 (共 9 筆)
個人資料保護法§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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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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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19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C,並無強調是否需書面)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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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10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D)。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一)按個資法所稱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唯有生存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及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決定權,至於已死亡之人,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個資法保護之列,故若僅查詢已死亡之人之資料則無個資法之適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
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376&ctNode=379&mp=1
個資法所稱的「個人」,是指擁有自主決定權的現生存自然人,因其隱私權可能受侵害;所以往生者的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的保護。
可以參考網路銀行的線上核卡模式
近期很夯的line bank 因為沒有實體銀行,因此採用線上核卡方式
不需要簽名只需要所得資料就行
給你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