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A)出生登記
(B)死亡登記
(C)初設戶籍登記
(D)收養登記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8), B(436), C(131), D(1027), E(5) #173471
統計: A(358), B(436), C(131), D(1027), E(5) #173471
詳解 (共 10 筆)
#149172
依據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函之意旨:
一、按戶籍法第二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 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 、 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一、按戶籍法第二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 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 、 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13
0
#3574433
出生登記“非”任一戶政事務所得辦理,而是得向戶籍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才能辦理。
出生登記:
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1061202276號公告,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 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死亡登記:
104年0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859號公告,「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登記」、「單獨戶長變更登記」、「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該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及「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初設戶籍:
戶籍法第26條: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收養登記:
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收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10
0
#761245
要看戶政事務所網站內公布的:
*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一覽表
| 僅剩:生/ 死/ 住/ 分 仍須到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登記。 VS. 生/死/初 (唯三必須留存正本) |
8
0
#1209789
自104年7月1日起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4
0
#712917
戶籍法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3
0
#4149778
答案應該是B.D
出生登記如樓上說的,是戶籍地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而非(全國)任一事務所。
1
0
#3077143
請阿摩將答案改為 ABD. ,謝謝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