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者不在此限
(B)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D)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以金錢賠償之 .
統計: A(513), B(4134), C(4426), D(674), E(28) #1609256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解答不販售,請不吝給讚
(說句欠扁的話,我覺得某些隱藏筆記的,應該也是複製法條再貼上啦)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者不在此限
國家賠償對於賠償人民,是無過失主義,不論故意、過失,國家都要賠
法律版解答: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說故事版解答:
大家這樣想,今天某個警察在追通緝犯的時候,要拿槍射犯人,結果槍沒握好飛出去,砸到正好路過的你,你向警察局說要國賠,警察局的告訴你:「唉唷,我們新來的弟弟不是故意的,你原諒一下他~」你是不是很想揍人?
(B)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Ⅰ: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Ⅱ:第二條第三項(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第三條第二項(就公有公共設施之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及第四條第二項(執行職務之公權力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權力受託人人有求償權)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以金錢賠償之
國家賠償法 第7條
第1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B)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題真的滿賊的,B、C猶豫很久,覺得陷阱只能藏在B裡了。
但心裡又不禁跑出個疑問,要是在某些狀況下,偏偏就自由被限制(比如設置不良的水池,掉下去爬不出來),那還有沒有得申請~推理上覺得自由確實是比較難的,和大家分享這題心理的篩選過程
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沒有自由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賠法第2條應為過失主義
第3條才是無過失主義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賠法第2條)
(B)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賠法第3條)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
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
故答案也對。
(C)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國賠法第8條)
(D)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以金錢賠償之
→與民法相反,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例外以回復原狀為之。(國賠法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