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D)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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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48), C(39), D(603), E(1) #141805
統計: A(188), B(48), C(39), D(603), E(1) #141805
詳解 (共 9 筆)
#118025
選項 d 之法條:
受雇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
保險費,免與繳納,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受雇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
保險費,免與繳納,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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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27
第16條第一項: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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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615
因為16條並沒有限制一定要30人以上與否
所以我想他這樣的敘述是正確的
但要是吹毛求疵一點,是沒有A這個法條合在一起的選項的~
應該是這樣子
應該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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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07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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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932
修法後(a)的選項也是錯的,所以答案應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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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22
(A)是否表示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下的雇主之受僱者無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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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74
修法囉!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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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12
雇用三十人以上得請求: 一、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 二、調整工作時間 。 (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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