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有關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罪都必須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
(B)變造汽車牌照號碼是成立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C)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印文成立刑法第 217 條僞造公印文罪
(D)互助會標單不是刑法第 220 條所稱之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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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5), B(1368), C(2001), D(3551), E(0) #3143291

詳解 (共 4 筆)

#5912222
16 有關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罪都必須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
(B) 變造汽車牌照號碼是成立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C) 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印文成立刑法第 217 條僞造公印文罪 →?
(D) 互助會標單不是刑法第 220 條所稱之準文書→╳

擬答:
 
有關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罪都必須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B) 變造汽車牌照號碼是成立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最高法院:63台上1550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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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十二條 (舊) 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 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 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
 (C) 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印文成立刑法「第 217 條」僞造公印文罪 →?

應成立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文罪。
 

臺灣高等法院:105上訴1552刑事判決

(節錄)
又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謂偽造公印,係屬偽造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其形式如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該條規範目的既在保護公務機關之信用性,凡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為公務機關之印信者,不論公務機關之全銜是否正確而無缺漏,應認仍屬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規範之偽造公印文,始符立法目的。被告於前述事實欄所載時、地交付予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文件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形式上已表示為公署,且為我國檢察機關之正確全銜,自屬公印文(至「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之「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則為普通印文)。

 (D) 互助會標單不是刑法第 220 條所稱之準文書→╳

互助會標單:屬於準文書。

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最高法院:100台上7207刑事判決
(節錄)
民間互助會標會之標單,如未書寫投標會員之姓名 或代號,致無從辨別或表示係某位會員參與投標者,固不具文書 之形式;然若經投標者(包括:投標會員、代為投標者或冒標者 )表明其係某位會員之標單,而在場之其他投標者或會員已能辨 別係某位會員參與投標者,則無礙於該標單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第一項、第二百十條準私文書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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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個人拙見)
本題應該有提出試題疑義的可能性

(C) 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印文成立刑法「第 217 條」僞造公印文罪 ,題目似乎有引錯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

又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謂偽造公印,係屬偽造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其形式如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該條規範目的既在保護公務機關之信用性,凡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為公務機關之印信者,不論公務機關之全銜是否正確而無缺漏,應認仍屬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規範之偽造公印文,始符立法目的。被告於前述事實欄所載時、地交付予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文件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形式上已表示為公署,且為我國檢察機關之正確全銜,自屬公印文(至「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之「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則為普通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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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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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 A 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0司法官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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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互助會標單若經投標者表明亦能辨別何人投標即屬準私文書
日期 2012-07-21 類別 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要旨
民間互助會標會之標單,如未書寫投標會員之姓名或代號,致無從辨別或表示係某位會員參與投標者,固不具文書之形式;然若經投標者(包括:投標會員、代為投標者或冒標者)表明其係某位會員之標單,而在場之其他投標者或會員已能辨別係某位會員參與投標者,則無礙於該標單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準私文書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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