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B)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 解,仍屬合憲
(C)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D)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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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800), C(3739), D(707), E(2) #1898842

詳解 (共 6 筆)

#3083817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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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B)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所以登報道歉沒有違憲,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C)227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D)民法第 192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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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9675
民法18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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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366
選項B現在可能也錯誤了大法官變更解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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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140

考選部公布解答為(C)選項
https://wwwq.moex.gov.tw/exam/wHandExamQandA_File.ashx?t=S&code=107180&c=601&s=1201&q=1

(C)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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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159
(A)
民法 第18條1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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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法 第195條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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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其後段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除容許於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外,另包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強制道歉手段。有違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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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法 第227-1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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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法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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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4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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