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B)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
解,仍屬合憲
(C)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D)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統計: A(283), B(1800), C(3739), D(707), E(2) #1898842
詳解 (共 6 筆)
(A)民 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B)民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所以登報道歉沒有違憲,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C)民 227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D)民法第 192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考選部公布解答為(C)選項
https://wwwq.moex.gov.tw/exam/wHandExamQandA_File.ashx?t=S&code=107180&c=601&s=1201&q=1
(C)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