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2016 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後,可以進行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小方對這項計畫有所好奇, 請教了醫院的醫護人員。請問下列敘述那一樣是錯誤的?
(A)年滿 20 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簽署
(B)內容包含你對急救意願表達、維生醫療抉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預立醫囑
(C)所簽署的文件生效,要在兩位專科醫師判斷生命到末期且你已經無法表達意願時
(D)一旦簽署後,不論當時的醫療技術是否可以治療,都會放棄醫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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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1), C(248), D(1300), E(0) #1843307

詳解 (共 3 筆)

#3046537

(A)第十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B)第三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七、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C)第十四條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D)第十四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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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病人自主權利法 英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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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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