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有關行政院向立法院所提之覆議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法律案、預算案、宣戰案認為窒礙難行
(B)該決議送達行政院十日內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C)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完成覆議
(D)如於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十五日內完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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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0), B(913), C(915), D(1053), E(27) #804567
統計: A(1650), B(913), C(915), D(1053), E(27) #804567
詳解 (共 10 筆)
#1043649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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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691
第3條(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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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449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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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721
關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覆議:本項覆議為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所明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情形是。於此必須進而說明者有二:其一為此項覆議,僅以「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三者為限,而未將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規定在內,若立法院對於此等事項,有所決議,或其決議與行政院所提出之原案,互有出入,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可否移請覆議乙節,頗有爭議,惟基於拉丁法諺:「有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之原則,似不得移請立法院覆議。其二所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似不必各該案之全部窒礙難行,始得移請覆議,即僅係各該案之某一條文或某一部分有窒礙難行時,亦構成移請覆議之條件。 此外,尚有所謂核定覆議權者,這是總統的職權之一,因無論前述重要政策之覆議或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之覆議,均須總統之「核可」,如未經總統之核可,行政院則無從向立法院移請覆議。此種核可權,在本質上與拒絕公布法律權均屬寄望立法院重新考慮其法案。惟覆議後,如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決定是否接受該決議或辭職,與總統無關,特此併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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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976
感覺(B)也錯,要先得到總統核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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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563
沒錯!B也是錯的,總統沒有核可,行政院是無權的,請阿摩弄個E吧!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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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257
(A)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
(B)該覆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得移請立法院決議
(C)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完成決議
(D)如於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十五日內完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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