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下列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應具備之條件,何者錯誤?
(A)年滿十八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
(B)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C)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D)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32), B(143), C(69), D(61), E(2) #145076

詳解 (共 5 筆)

#300877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6
2
#3051645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n,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這條有修改法律文字規定)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6
0
#117562

第三條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
0
#4623424

法規名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3、11、2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名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A)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B)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C)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D)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3
0
#343683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