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D)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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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6), C(712), D(292), E(6) #173457
統計: A(50), B(56), C(712), D(292), E(6) #173457
詳解 (共 6 筆)
#134555
| 第 7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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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821
已修法,已無D選項,答案應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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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75
姓名條例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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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648
姓名條例 第九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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