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關於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所得稅法修訂內容,我國開始實施房地產交易課徵所得稅制度,關 於課稅稅率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課稅稅率有分為境內居住者、非境內居住者課徵
(B)對於非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超過 1 年的稅率為 35%
(C)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按課稅稅基計算在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 400 萬元部分,按 2%課徵
(D)境內居住者持有房地超過 10 年者,按 15%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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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98), C(440), D(90), E(1) #1508835

詳解 (共 7 筆)

#2263245
所得稅法第14-4第3項:個人依前二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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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220
(一)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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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783
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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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983
第 14-4 條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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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016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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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244

對於自住族群也有優惠,只要持有滿6年,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設有戶籍,並且有實際居住事實,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狀況等自住條件,就可享有400萬元的免稅額,獲利400萬元內免稅,超過400萬扣除400萬後,再以1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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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848

B也錯誤,所得稅法第 14-4 條 2021/7/1/ 已修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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