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土地徵收對於弱勢族群的保障安置,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相關規定,低或中低收入戶 在符合下列何種條件下,且因徵收而致無屋可住,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載明於徵收計畫書中?
(A)徵收補償發放完竣後 3 個月有居住之事實者
(B)徵收公告 6 個月前有居住之事實者
(C)徵收補償發放完竣 1 年前有居住之事實者
(D)徵收公告 1 年前有居住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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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5), C(32), D(369), E(0) #1508869

詳解 (共 3 筆)

#1590539
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徵收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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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 徵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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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302
第 34-1 條
徵收公告一年前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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