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辦理繼承登記者,合法繼承人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 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幾倍?
(A)5 倍
(B)10 倍
(C)15 倍
(D)2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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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3), C(7), D(607), E(0) #1508876

詳解 (共 3 筆)

#2275532
土地法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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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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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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