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經申請核定發給之抵價地,由該管主管機關規劃分配後,如何
為所有權登記?
(A)由抵價地所有權人限期主動辦理所有權登記
(B)由上級主管機關統一辦理所有權登記
(C)由抵價地所有權人隨時主動辦理所有權登記
(D)規劃分配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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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3), C(14), D(447), E(0) #1508880
統計: A(67), B(23), C(14), D(447), E(0) #1508880
詳解 (共 2 筆)
#212938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第 6 項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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