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測量。依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之規定,有關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辦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B)建物地下室之面積,以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外緣為界
(C)建物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D)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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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12), C(105), D(293), E(2) #1508864
統計: A(31), B(312), C(105), D(293), E(2) #1508864
詳解 (共 5 筆)
#1615218
| ◆ 第 273 條(今年有修正喔!) |
|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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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42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73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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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490
|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 |
|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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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002
答案錯誤應該有2個--->(B)(D)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73 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D);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B)。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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