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實施照價收買的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其處
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適宜興建社會住宅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
(B)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設定耕作權與農民使用
(C)土地建有房屋者,得讓售與地上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D)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得予以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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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25), C(75), D(88), E(0) #1508868
統計: A(73), B(325), C(75), D(88), E(0) #1508868
詳解 (共 3 筆)
#223564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
Ⅰ、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
所有權人---(C)。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
限期內不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
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D)。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B)。
Ⅱ、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
售與需用土地人---(A)。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Ⅲ、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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