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甲、乙締結以新臺幣20萬元價金買賣甲所有中古車,當場甲先交付該車予乙,乙則支付二分之一價金,雙方並約定一週內乙應支付剩餘價金。惟乙屆期未依約支付剩餘價金,經甲催告乙仍未履行,甲乃解除契約。甲解約後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有可歸責事由,乙應先返還汽車予甲,始得向甲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
(B)甲解除契約取回汽車後,即不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任何損害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價額之義務
(D)甲償還自乙受領之部分價金時,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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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7), B(299), C(2792), D(1406), E(13) #309739
統計: A(987), B(299), C(2792), D(1406), E(13) #309739
詳解 (共 10 筆)
#238717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我覺得C是考第六款,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剩餘>價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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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184
key
(A)契約解除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B)延遲給付一方額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C)延遲給付責任加重:給付延遲者即便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災),仍付賠償責任。 EX:颱風天外送業者很可憐的。
(D)交還金錢無論對方是否給付延遲,都要加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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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55
C的部分, 應該是第231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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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125
A)法律於此並無規定返還的先後順序,事實上也無此必要,因為你不還,那麼法庭上見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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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38
B選項
民法§227(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D選項
民法§259(契約解除之效力-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反還之。
二 受領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之利息償還之。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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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997
契約解除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公平原則),故(C)、(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
個人認為(C)選項的車子滅失,乙要負完全責任(車子已交付乙),天災是來混淆考生的。
(B)選項錯誤是因為解除權之行使,不防礙損害賠償之請求。19F似乎有誤解,甲除可拿回車子(或相等價額),還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通說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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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599
如果天災是發生在甲解除契約後........那甲不是很倒楣嗎?
就因為乙的問題(不付另外一半的價金),甲被迫解約,哪知後來發生天災車子滅失,又因為225.266的關係要把先前拿的一半價金還給乙....
覺得甲好可憐 = = 還是我的理解有錯? 求大大解惑 :D
就因為乙的問題(不付另外一半的價金),甲被迫解約,哪知後來發生天災車子滅失,又因為225.266的關係要把先前拿的一半價金還給乙....
覺得甲好可憐 = = 還是我的理解有錯? 求大大解惑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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