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B)會首不得身兼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者不得為合會之會員
(D)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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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850), C(2995), D(501), E(0) #309741
統計: A(333), B(850), C(2995), D(501), E(0) #309741
詳解 (共 10 筆)
#462537
答案無誤,法條都告訴你以"自然人"為限了,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合會之會員。但不得為"會首",也不能參加法代為會首的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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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477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反面解釋:只要會首不是法定代理人之合會就能參加,因此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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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378
會首不能用自己未成年的小孩來參一會(除了本身之外不能用人頭來加入會腳),但是會腳可以:自己一會,家裡未成年的小孩也加入會腳,一次好幾個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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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562
舉例:法代是父母
父(母)是會首→小孩不能加入會員
父(母)不是會首→小孩可以加入會員
舉例:法代是阿公
阿公是會首→孫子不能加入會員
阿公不是會首→孫子可以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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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148
因為民法709條之二第二項說:「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故若未具行為能力之人,其行為均由其法代為之=會首兼為會員;進而違反民法709之二第二項的意旨
所以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合會,只是不能參加其法代為會首之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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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53
合會(又稱互助會)是我國特有的民間金融制度,目前民間常以合會契約,作為儲蓄投資獲利,或為幫助會首籌集資金,以及為將來不時之需預籌小額資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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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274
真的不仔細看、仔細想,分數就沒了....T口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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