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有關《警察法》第 11 條之警察人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事事項,屬中央立法權
(B)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C)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
(D)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實施人事查核
(E)任用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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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 B(258), C(2964), D(759), E(2146) #3100864

詳解 (共 6 筆)

#5811943
警大釋義第 22 題:【考生號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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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72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1 條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賭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自願休學、退學,不算)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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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202
(A)警察人事事項,屬中央立法權v警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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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870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應執行原宣告刑之情形。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依第一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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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932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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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827
警人例:10之1/2項、3項
依公員任用法:28/2項、3項辦理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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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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