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下列有關警察與其他行政機關間管轄競合及補充性原則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維持行政一體之體現,並填補人民權益保障之闕漏,由警察適時補充介入執行,有其必
要
(B)警察權介入,以第一次的處理機關無法適時適切地處理該危險或障害,此即所謂的「警察公
共原則」
(C)原則上警察權不得立即、直接介入其他行政機關所主管之危險或障害事項
(D)隨著脫警察化趨勢,政府將處理危險或障害之第一次的權限,歸屬於具有專門知識的其他
行政機關
(E)國家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有其任務與職掌,各行政機關主管業務,有其專業性,同時警察
亦有隨時介入他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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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2), B(1067), C(2830), D(2965), E(376) #3100877
統計: A(2882), B(1067), C(2830), D(2965), E(376) #3100877
詳解 (共 4 筆)
#6065483
(B) 警察權介入,以第一次的處理機關無法適時適切地處理該危險或障害,此即所謂的「警察公 共原則」-警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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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440
補充(B)的「警察公共性原則」
警察法四大原則:
- 警察公共性原則:亦稱私生活原則,警察以防止公共危害保護公共利益為原則,對人民的私生活,凡不致妨害公共利益者,均不加以干涉,但若其生活足以影響社會公益,或對於私人本身有重大危害,仍得依法予以拘束。
- 警察責任原則:亦稱秩序違反責任原則,凡個人行為或所支配之物對社會公共安全和秩序,有致生危害,或有發生危險之虞,對此狀態之發生應負責之人,警察可對其發動命令或強制力。
- 警察消極原則:法律上、制度上將處理該危險或障害之第一次權限,歸屬於有專門知識之其他國家機關,而警察機關不得立即地直接介入該危險或障害。
- 比例原則:警職法第3條
資料來源:謝安老師的「這是一本警察法規解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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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497
補充性原則之意涵:
1.補充性原則緣自於脫警察化:立法上須是該事物具有公共性、秩序性、急迫性等,方能將警察立為 補充規範。蓋社會生活帶來有害影響之危險或障害,依該事件性質,法律及制度上係將處理該危險 或障礙之第一次權限,歸屬於具專門知識的其他國家機關,警察權不得立即直接地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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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察權介入之適用條件:警察介入須主要處理機關無法適時適切處理該危險或障礙,為保護被害者 警察機關之介入係出諸不得已,法律設有以警察機關輔助第一次處理機關處理事務之場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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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警察職務協助之認定:警察業務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若非本身職掌的法令,則警 察無直接介入之必要,其他機關若有需要警察機關的協助,則須考量事件之特性,警察作用是國家 作用下的一環,亦須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範。故當有職務協助時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條 件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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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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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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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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