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下列何者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得處勒令歇業?
(A)限制級營業場所縱容少年聚集其內,而不報告警察機關
(B)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者
(C)公共遊樂場所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D)戲院表演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情節重大者
(E)公司之員工,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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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7), B(3282), C(3432), D(3298), E(3313) #3100880

詳解 (共 8 筆)

#5811721
編故事記憶法:1.去當鋪發現來歷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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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704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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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322
(A) 限制級營業場所縱容少年聚集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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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62
E選項是社維法18-1,常常另外單獨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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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50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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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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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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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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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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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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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遊樂場所指供不特定人娛樂、遊玩之場所,如KTV、卡拉OK、MTV、電子遊戲場、撞球場))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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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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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078
警大釋義第 38 題:【考生號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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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132

A、社維法§67
第一項
(1)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份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B、社維法§76
第一項
(1)當鋪、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產品,不遜及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又依第二項規定,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C、社維法§77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或少年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D、社維法§82
第一項
(2)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第二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場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之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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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987
情節重大---查禁、不明、危險 (物品)、縱容、淫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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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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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維法§67 第一項 (1)禁止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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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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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題(複選) 題幹:得處「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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