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警察人員於執勤中遭受暴力致傷殘死亡者,依警察官規,受有下列何種保障?
(A)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B)發給 3 倍慰問金
(C)子女受教養至成年
(D)保送子女就讀中央警察大學
(E)終身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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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6), B(498), C(2646), D(24), E(2143) #1802479

詳解 (共 5 筆)

#2833527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三十五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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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443

V(A)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正確 

 

(B)發給 3 倍慰問金

 

 

 

 

V(C)子女受教養至成年

 

正確 

 

(D)保送子女就讀中央警察大學

 

無此規定 

 

 

V(E)終身照護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5-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1 條

 

I.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A    E

 

II.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III. 前2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36-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1 條

 

I.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2倍。   B

 

II.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III.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C

 

IV.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V. 前2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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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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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I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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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540
警察人員於執勤中遭受暴力致傷殘死亡者之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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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77301
未解鎖
110年新修正35-1I警察人員在執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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