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下列何種行為,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具有裁罰權?
(A)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B)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C)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D)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 聽禁止者
(E)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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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375), C(2383), D(2339), E(729) #1802486

詳解 (共 6 筆)

#2838429
(A)  n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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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拘留,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B)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拘留,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C)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罰鍰,警察機關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D)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罰鍰,警察機關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E)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拘留,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CD:罰鍰,警察機關處分


ABE:拘留,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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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719
(C)連在公務機關辦公處所喧嘩叫賣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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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456

A 第66條

B第63條

C 第79條

D 第73條

E 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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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651

5ed36a8d013f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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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026
依43條警察機關只能針對罰鍰或申誡或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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