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下列何種行為,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具有裁罰權?
(A)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B)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C)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D)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 聽禁止者
(E)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統計: A(558), B(375), C(2383), D(2339), E(729) #1802486
詳解 (共 6 筆)
(A)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拘留,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B)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拘留,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C)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罰鍰,警察機關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D)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罰鍰,警察機關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E)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拘留,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CD:罰鍰,警察機關處分
A 第66條
B第63條
C 第79條
D 第73條
E 第6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