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下列何者之論述,符合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
(A)以按摩棒進入婦女口腔,符合《刑法》所稱性交之性侵入行為
(B)拍攝少女胸部之影像,符合《刑法》所稱之性影像
(C)犯強制猥褻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
(D)15 歲少女甲與其同年齡之少男乙兩情相願發生性交行為,甲可構成性交幼年罪
(E)公然猥褻罪係採意圖犯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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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79), C(132), D(181), E(208) #3833148
統計: A(48), B(279), C(132), D(181), E(208) #3833148
詳解 (共 2 筆)
#7411987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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