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有關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行使告訴 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B)委任代理代行告訴之案件,警察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命告訴權人本人到場
(C)告訴人係外國法人時,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書狀應經公證程序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但依現有資料可推定其委任為真實,且對造當事人亦未爭執者,不在此限
(D)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受理之告訴乃論案件,如有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 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宜移送檢察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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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444), C(439), D(463), E(282) #1814445

詳解 (共 4 筆)

#3173107
(A)應改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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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656
A:233條不是232 D:「應」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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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818
(A)233第二項 (C)犯偵手冊第1...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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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970
刑訴232沒有第二項!
232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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