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2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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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07)
(C)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 沒有得使用警械的依據 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得」「查證身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得查證身分、盤查之情形)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 查看完整內容 |
6F 醫生 大一上 (2022/11/11)
警械使用條例 (修正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