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有關參與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教唆犯為幫助行為者,為幫助犯
(B)教唆他人從事幫助犯罪之行為者,為教唆犯
(C)親手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D)對向犯為必要的參與犯
(E)正犯未遂時,幫助犯就不可能論以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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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1), B(339), C(801), D(821), E(817) #654791

詳解 (共 10 筆)

#2197792
共犯後共犯只有在教唆x教唆的情況始成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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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048
連鎖共犯可以分為四種類型:1.教唆教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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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797
D. 親手犯(己手犯)必須親自實施構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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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927
依據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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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782
B. 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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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794
E. 共犯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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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18
(B)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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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986
回10樓,印象中除了教唆的教唆為教唆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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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87
幫助「教唆犯」什麼?幫助教唆是幫助犯?教唆可以用幫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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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076

(A)對教唆犯為幫助行為者,為幫助犯(O;連鎖共犯除教唆教唆為教唆犯外,餘者為幫助犯)
(B)教唆他人從事幫助犯罪之行為者,為教唆犯(X;幫助犯)
(C)親手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O;親手犯就是己手犯,此罪犯無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D)對向犯為必要的參與犯(O)
(E)正犯未遂時,幫助犯就不可能論以既遂(O;幫助犯[共犯]之從屬性[正犯之從屬])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要旨: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原判決認定:黃○庠、宋○煌均未在彰化縣○ ○鎮○○路、○○路之 T 字型路口附近綑綁競選旗幟而目擊車禍,卻均在民事事件程序中作出相同內容之證述,可見其 2 人間應有事先約定, 有犯意聯絡甚明,而論其 2 人為偽證罪之共同正犯,已與偽證罪之「己手犯」性質不合。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民國 8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要旨: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 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要旨: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原判決係認定正犯陳某犯殺人未遂罪並已確定,陳某所犯既為殺人未遂罪,若被告意在幫助陳某犯罪, 應為幫助殺人,而非幫助傷害,若僅意在傷害,即屬單獨犯罪,亦無幫助可言,原判決竟論被告以幫助傷害罪,其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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