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訊問下列何者後所製作之筆錄稱為訊 問筆錄?
(A)被告
(B)自訴者
(C)通譯
(D)鑑定人
(E)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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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6), C(51), D(60), E(75) #3110279

詳解 (共 1 筆)

#6270050

第 41 條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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