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有關上述規定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於必要共犯之罪
(B)保護之法益如為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則上述規定之性質為危險犯
(C)同時有要求、期約、收受之行為只論收受之行為
(D)同時與數人期約賄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E)職務行為與賄賂之間應有互為代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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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3), B(1326), C(1631), D(314), E(1701) #1309729
統計: A(1473), B(1326), C(1631), D(314), E(1701) #1309729
詳解 (共 9 筆)
#1419472
同時與數人期約賄賂,賄賂罪破壞的是國家法益,非個人財產法益,故公務員因某職務同時向數人索賄或收賄,其仍指侵害一個法益,故僅成立一罪。(28上3136)
如對於不同職務行為,收受數次仍可能成立連續犯,但如果只是對收賄款之全部分數次收受,應只成立接續犯(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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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7068
(A) 屬於必要共犯之罪
→犯罪有分「任意共犯」(自己也可以犯的罪)、「必要共犯」(一定要2個以上人一起犯的罪);其中必要共犯又可再分為「聚合犯」(公然聚眾鬥毆)、「對向犯」(賄賂罪)
→犯罪有分「任意共犯」(自己也可以犯的罪)、「必要共犯」(一定要2個以上人一起犯的罪);其中必要共犯又可再分為「聚合犯」(公然聚眾鬥毆)、「對向犯」(賄賂罪)
(B) 保護之法益如為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則上述規定之性質為(抽象)危險犯
→賄賂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執行職務的正當、公正性,故無需實際損害發生,只要賄賂行為完成,就形成危險,構成賄賂罪了
→賄賂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執行職務的正當、公正性,故無需實際損害發生,只要賄賂行為完成,就形成危險,構成賄賂罪了
(C) 同時有要求、期約、收受之行為只論收受之行為
→實務(46台上812號)認為,賄賂罪中的要求、期約、收受,係屬階段性行為,先有要求(請求給與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 → 次而期約(約定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 最後收受(收取或接受不正利益);
故賄賂中階段行為,以收受為最高度行為(確定一定有收到錢,可罰性最高),次而期約(約定成立了!收錢機率很高,可罰性次之),最後要求(只有公務員單方意思表示,未達成約定,不確定會不會收錢,可罰性相較前兩者最低),故賄賂罪以高度(收受)吸收低度(要求)
→當有此階段性行為(要求、期約、收受)時,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原則,自應以收受論之
→實務(46台上812號)認為,賄賂罪中的要求、期約、收受,係屬階段性行為,先有要求(請求給與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 → 次而期約(約定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 最後收受(收取或接受不正利益);
故賄賂中階段行為,以收受為最高度行為(確定一定有收到錢,可罰性最高),次而期約(約定成立了!收錢機率很高,可罰性次之),最後要求(只有公務員單方意思表示,未達成約定,不確定會不會收錢,可罰性相較前兩者最低),故賄賂罪以高度(收受)吸收低度(要求)
→當有此階段性行為(要求、期約、收受)時,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原則,自應以收受論之
(D) 同時與數人期約賄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如上所述賄賂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每一個賄賂罪侵害的都是同一個國家法益,不因多次賄賂而成立分別的國家法益侵害,故雖同時向多人賄賂,侵害的法益仍"只有一個",就「只單純成立一罪」(沒甚麼數罪要想像競合的餘地)
→如上所述賄賂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每一個賄賂罪侵害的都是同一個國家法益,不因多次賄賂而成立分別的國家法益侵害,故雖同時向多人賄賂,侵害的法益仍"只有一個",就「只單純成立一罪」(沒甚麼數罪要想像競合的餘地)
(E) 職務行為與賄賂之間應有互為代價的關係
→賄賂罪的成立,以雙方有「對價關係」為前提,必須要有給予公務員金錢、不正利益,使公務員為一定職務行為
→賄賂罪的成立,以雙方有「對價關係」為前提,必須要有給予公務員金錢、不正利益,使公務員為一定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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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130
請問d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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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212
假如今天有一位警察要求行賄的話,但是被拒絕,會成立要求未遂,但是這樣有必要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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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3169
有高手可以解釋一下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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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332
要求而被對方拒絕,這樣也是必要共犯?只有一個人犯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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