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有關「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適用交互詰問之程序
(B)不適用傳聞法則之規定
(C)容許法院先就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進行調查
(D)不適用證據裁判原則
(E)不適用自由心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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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2), B(999), C(962), D(157), E(77) #1309732
統計: A(1052), B(999), C(962), D(157), E(77) #1309732
詳解 (共 4 筆)
#7612826
• (A) 正確:不適用交互詰問之程序
•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簡式審判程序不受刑訴法第 164 條至第 170 條規定之限制,其中就包含了第 166 條的「交互詰問」。
• 法理概念: 因為被告已經在庭上認罪(為有罪陳述),代表他已經放棄了對證人的「反對詰問權」,因此法院在簡式程序中不需要大費周章安排公訴檢察官與辯護人進行繁瑣的交互詰問。
• (B) 正確:不適用傳聞法則之規定
• 法律依據: 同樣根據第 273 條之 2,明文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
• 法理概念: 既然被告不爭執犯罪事實,原本在通常程序中屬於「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例如:警察局的筆錄、證人私下的陳述書),此時全部關閉傳聞限制,直接具有證據能力,法官可便宜行事直接拿來當證據。
• (C) 正確:容許法院先就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進行調查
• 法律依據: 根據第 273 條之 2 規定,簡式程序排除同法 第 161 條之 3 的限制。
• 法理概念: 在通常審判程序中(第 161 條之 3),為了怕法官先入為主,法律強制規定「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必須把其他有關犯罪事實的證據都調查完,最後才能調查被告的自白」。但因為簡式程序就是建立在「被告認罪自白」的前提上,所以法規特別排除了這個限制,容許法院「先」行調查被告的自白。
❌ 錯誤選項解析 (D、E)
• (D) 錯誤:不適用證據裁判原則
• 核心核心!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是憲法級別的刑事訴訟鐵律。即使被告在簡式程序認罪,法官也絕對不能只靠自白就直接判刑,仍然必須尋找其他補強證據來進行「證據裁判」。
• (E) 錯誤:不適用自由心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這同樣是所有審判程序不變的根本。法官在簡式審判中,依然是依據自由心證來判斷各項簡化調查後的證據是否能達到證明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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