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關於《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強制罪是最具廣泛意義的自由保護
(B)需要在違法性層次檢視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可非難性
(C)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有強暴、脅迫與恐嚇
(D)強制罪之脅迫,惡害通知之內容不限於行為人人力可影響或實現該惡害
(E)強制罪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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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754), C(243), D(300), E(440) #3440224

詳解 (共 4 筆)

#6505001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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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1025

刑法第304條[1]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見圖1)

m_14896956456396c8f0c461f8.98316419.jpg 圖1 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1. 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

2. 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一、怎樣的行為算是「強暴」手段?

直接對人行使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屬於強暴手段。就算未直接與他人接觸,「間接」施以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也是強暴手段。

例如:B握住A的手臂使A不能撥打電話,屬於透過直接物理暴力影響他人的強暴手段。而A與B發生糾紛,B為了讓A不能離開,將A的機車騎走使A留在原地,雖然B沒有以肢體直接推擠、壓制A,仍屬於透過間接物理暴力的強暴手段[2]

二、怎樣的行為算是「脅迫」手段?

脅迫是用對他人不利做為威脅,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意志的手段。

例如,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3],讓A害怕若不遵從將有不利影響,屬於脅迫手段。

三、我國部分法院認為還需要「實質違法性

我國有一些法院認為強制罪要成立,除了前面的兩個要件以外,還需要判斷「實質違法性」或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在某人強暴、脅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但是卻沒有實質違法性時,就不構成強制罪。

例如,A、B為了爭奪手機而短暫拉扯不讓對方離去,法官就可能認為屬於一般人面臨相同情況都會採取的行動,時間短暫又損害輕微,不具實質違法性所以不用處罰[4]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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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5338
(C) 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有強暴、脅迫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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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1105
為何都說強制罪是結果犯?
不是有罰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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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30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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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有強暴、脅迫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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