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指出民國 94 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應盡速檢討修正,試問依大法官的解釋,此項規定違反下列何者?
(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依法行政原則
(D)裁量合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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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7), B(2981), C(419), D(1004), E(26) #2782427
統計: A(2527), B(2981), C(419), D(1004), E(26) #2782427
詳解 (共 9 筆)
#5176204
釋字第664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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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660
過廣 涵蓋的人太多:比例原則
"經常"難以界定:不明確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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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567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98年7月31日作成釋字第664號解釋,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進行審查。解釋文指出,該款規定雖以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目的,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
解釋文進一步說明,其中「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容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廣,且逃學或逃家原因非盡可歸責於少年,或雖有該等行為但未具社會危險性,均須依少年法院處理;而「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部分,所指涉的具體行為、性格或環境條件為何,亦有未盡明確之處。這些說理均指向「明確性原則」之違反。
此外,該解釋同時宣告同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之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但需注意,題幹所述「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係針對構成要件的本身,其所涉及者為明確性原則的違反;而比例原則的審查對象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處分條文,二者不同。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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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正確與否 | 分析 |
|---|---|---|---|
| (A) | 比例原則 | ❌ 錯誤 | 比例原則主要審查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條文(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而非題幹所指「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大法官係以比例原則宣告前者違憲。 |
| (B) | 明確性原則 | ✅ 正確 | 大法官於解釋中明確指出系爭規定「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構成要件本身未臻明確,應儘速檢討改進。 |
| (C) | 依法行政原則 | ❌ 錯誤 |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此項規定係由立法院制定,本身並未涉及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問題。 |
| (D) | 裁量合法理論 | ❌ 錯誤 | 裁量合法理論係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不得逾越法定範圍或濫用權力。題幹所涉係構成要件明確性問題,與裁量權行使無直接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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