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指出民國 94 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應盡速檢討修正,試問依大法官的解釋,此項規定違反下列何者?
(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依法行政原則
(D)裁量合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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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1), B(2951), C(419), D(998), E(26) #2782427
統計: A(2501), B(2951), C(419), D(998), E(26) #2782427
詳解 (共 8 筆)
#5176204
釋字第664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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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660
過廣 涵蓋的人太多:比例原則
"經常"難以界定:不明確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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