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理論上,並未全盤禁止立法院將特定事務之立法
權限授予行政機關,使其制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關於此種委任立法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
(B)基於委任立法之法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須得立法院之事前明確授權
(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
(D)法官如認為行政命令逾越母法之授權,得於個案審理中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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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90), C(580), D(2440), E(0) #3116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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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6527781
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理論上,並未全盤禁止立法院將特定事務之立法權限授予行政機關,使其制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關於此種委任立法情形,敘述正確(A) 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空白授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空白授權等於行政機關想怎麼搞就怎麼搞,刑罰規定要罪刑法定,立法授權。》釋字680號: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當在罪刑法定主義之實踐,自國會保留讓步,肯認空白刑法,容許以委任立法的方式,填補刑法中之構成要件,則除就為授權之法律是否明確,也應就基於該授權訂定來填補刑法中之空白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加以審查。由於本院歷來解釋自國會保留讓步,因此,演變出大量的空白刑法: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填補刑法中之構成要件。從而使空白刑法之司法審查成為一件重要的工作,以防止由於授權不明確,而侵蝕人民的基本權利。補.法條只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於受罰行為的內容,即其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由其他法規予以補充,就像是填補空白。這種規定方式,稱為「空白刑法」。
(B) 基於委任立法之法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須得立法院之事前明確授權釋字543號:憲增§2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C)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委任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指國家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規章的制度。故「不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
(D) 法官如認為行政命令逾越母法之授權,得於個案審理中拒絕適用》憲法§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釋字137、216號:法官依法審判。惟法官並不受形式意義法律以外的其他法源拘束,尤其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對法官並無拘束力。若法官認為命令有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法令之虞(逾越母法之授權),雖不得針對該命令宣告無效,但得於具體個案中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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