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理論上,並未全盤禁止立法院將特定事務之立法
權限授予行政機關,使其制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關於此種委任立法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
(B)基於委任立法之法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須得立法院之事前明確授權
(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
(D)法官如認為行政命令逾越母法之授權,得於個案審理中拒絕適用
統計: A(233), B(190), C(583), D(2448), E(0) #3116459
詳解 (共 5 筆)
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理論上,並未全盤禁止立法院將特定事務之立法權限授予行政機關,使其制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關於此種委任立法情形,敘述正確(A) 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空白授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空白授權等於行政機關想怎麼搞就怎麼搞,刑罰規定要罪刑法定,立法授權。》釋字680號: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當在罪刑法定主義之實踐,自國會保留讓步,肯認空白刑法,容許以委任立法的方式,填補刑法中之構成要件,則除就為授權之法律是否明確,也應就基於該授權訂定來填補刑法中之空白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加以審查。由於本院歷來解釋自國會保留讓步,因此,演變出大量的空白刑法: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填補刑法中之構成要件。從而使空白刑法之司法審查成為一件重要的工作,以防止由於授權不明確,而侵蝕人民的基本權利。補.法條只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於受罰行為的內容,即其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由其他法規予以補充,就像是填補空白。這種規定方式,稱為「空白刑法」。
-
A) 立法院得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刑罰規定,以求彈性制裁人民違法情事——錯誤。
-
理由:刑罰因涉及對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的重大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自行規定,此為「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
實務見解: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80號解釋即已闡明,即便是空白刑法授權行政機關補充,亦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換言之,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且不得以概括方式全權委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處罰。
-
-
(B) 基於委任立法之法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須得立法院之事前明確授權——錯誤。
-
理由:緊急命令制度是在國家遭逢緊急危難時,授予行政部門迅速應變的權力,其性質與常態的委任立法不同。
-
實務見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時,無須事先得到立法院授權,而是在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即失其效力。
-
-
(C)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裁量改為制定行政規則——錯誤。
-
理由:「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法源基礎與效力上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抽象規定;行政規則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依其權限或職權所訂定,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
分析:此兩種規範形式無法相互替代。法律授權的目的,正是要求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對外產生拘束力,若行政機關改以行政規則行之,即無法達成法律授權之目的,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
-
(D) 法官如認為行政命令逾越母法之授權,得於個案審理中拒絕適用——正確。
-
理由: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因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僅可審查行政命令是否有違反法律之情形,亦得拒絕適用。
-
實務見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號與第216號解釋均已明確指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各機關依其職掌所做之行政命令(含法規命令及解釋性行政規則),法官雖可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於認為其違法或有牴觸法律時,得逕行拒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