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如顯有逃匿之虞者,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拘留
(B)拘提
(C)管束
(D)管收
(E)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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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26), C(45), D(556), E(536) #3110121

詳解 (共 1 筆)

#6215861
   限制住居
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拘提
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
                       管收
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顯有逃匿之虞 顯有逃匿之虞 顯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於調查之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陳述或為虛偽之報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以發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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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8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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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17條,有逃匿之虞可處: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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