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 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而有銷售貨物者仍須課徵營業稅
(B)夜總會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C)金融業之營業稅計算方式非依其銷售額計算
(D)目前銀行業本業之營業稅率為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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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117), C(65), D(273), E(16) #389376

詳解 (共 5 筆)

#932284
民國103年修正銀行業本業5%、非本業5%、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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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693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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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6
(A)→營§3-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
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B)→營§12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15
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25。
(C)→營§21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
銷售額按第11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
計算之。
(D)→營§11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
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
百分之2。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1。
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
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
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
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
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
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
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
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
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
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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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594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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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285
A:營業稅法§6 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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