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楊先生為我國國民,其於民國100年12月1日過世,試問下列何項須計入其遺產總額?
(A)生前自己發明的專利權,估計約有100萬元之價值
(B)於民國96年12月自其父親繼承而來之土地(公告現值為800萬元),該繼承土地當時已繳納過遺產稅
(C)其人壽保險給付500萬元,受益人為其配偶
(D)於民國99年10月贈與其妹妹100萬元之結婚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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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82), C(84), D(529), E(0) #389385

詳解 (共 2 筆)

#1447674
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A)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B)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所、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C)
遺贈稅法第20條第2項:「84/1/14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6款及第7款之規定。---(D)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故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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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03
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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