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五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B)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C)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五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D)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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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36), C(14), D(55), E(0) #38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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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305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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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本文規定;因修正施行前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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