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五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B)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C)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五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D)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