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外,其不 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仍得作為證據
(C)刑求之自白,如果有助於真實之發現,仍具證據能力
(D)證人之陳述,如果違反任意性原則,亦即使用強暴、脅迫手段獲取證人之陳述者,該證人 的陳述,無證據能力
(E)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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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59條第一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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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有問題,傳聞法則有相當多得為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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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1 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