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僱傭契約中加上單身條款,規定女性員工結婚後必須無條件離職,強迫新進女性員工均須簽訂。這種作法違反憲法規定賦予人民的那些權利?①自由權  ②平等權  ③受益權  ④參政權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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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1), B(60), C(2537), D(34), E(3531) #138950

詳解 (共 10 筆)

#860773
女性勞動者於受僱之初,訂立於任職中結婚即辭職之約定,在解釋上係屬僱傭契約(勞動契約)附解除條件。此類單身條款早既有之,備受批評,行政主管機關亦時加修正,最近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明確認為,此項約定破壞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則,限制人民之工作權有關結婚之基本自由及權利,違背公序良俗,依民法第七二條規定,應屬無效。憲法上關於基本人權應成為私法正義的泉源。民法上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等概括條款實具有保障基本人權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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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76
考選部公佈答案為AC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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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04
強迫新進女性員工均須簽訂-違反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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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31

平等權(7)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由權( 8.10.11 .12.13.14)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受益權(15)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參政權(17)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複決之權。

節錄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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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7
單身條款-限制女性員工結婚的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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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86
強迫新進女性員工均須簽訂..................限制員工簽不簽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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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624
最近幾個年度的題目越出越鑽牛角尖,答案也就越來越惹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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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37
是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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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719
婚姻自由亦受憲法保障。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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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72

自由權: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請問這題跟自由權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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